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提高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工程品質,保障公共安全,維護並協助會員積極參與相關工程,發展國家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審核工程案件,以提高工程品質。
2.協助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查驗工程設施,以提高工程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
3.協助會員參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以落實技師法所規定之權責。
4.協助政府制定工程相關法規及國家標準(CNS)。
5.督促政府落實政府機關規定之各項簽證作業。
6.辦理理事會交辦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至二十九人(北區 11~13 人、中區 6~8 人、南區 6~8 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提經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職,連續請假 2 次者以缺席 1 次論,如連續缺席 2 次者視為解職,出缺時,理事長得斟酌實際需要及剩餘任期長短,依第六條委員產生方式辦理,其任期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四章 會 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由各該區副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列席。
第十條 本委員會每 3 個月召開會議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之。
第十一條 委員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