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電 機 技 師 公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1年4月12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56975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內政部108年4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80025666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第3屆第3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內政部109年10月6日台內團字第1090049255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內政部111年5月5日台內團字第1110017914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研究電機及資通訊學術、促進電機及資通訊技術、維護技師執業倫理、促進同業聯繫、推進電機及資通訊工業建設、保障執業電機技師應有法益及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為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之行政區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與執業倫理規範。
二、協助政府推行電機及資通訊工程及其相關之法令並提供建議或諮詢。
三、參與國際電機及資通訊工程師團體有關學術及技術之交流活動。
四、協助會員發展業務及解釋業務問題。
五、促進會員聯繫。
六、處理會員風紀事宜。
七、保障會員權益。
八、實施會員福利。
九、提倡電機及資通訊工業技術之研究改進及刊物出版事項。
十、參加各項社會活動事宜。
十一、依法令核發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證明。
十二、辦理其他法令規定達成本會宗旨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依法令取得本國執業電機工程技師資格申請加入本會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表ㄧ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即通知其繳納入會費及各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再由本會繕具名冊,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但本會成立前,原屬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及高雄市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者,不必重新申請入會,均為本會當然會員,惟在本會成立大會前或經通知期限內未繳納年度甲類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止會員權利。
退會者日後欲再加入本會時,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申請入會手續。
本會會員依法令規定或政府機關要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證明時,由本會核發。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通過,依技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函請技師主管機關,交付技師懲戒委員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有違反技師法所定行為者。
二、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者。
三、有違反本會業務章則及有關規約者。
四、損毀本會或會員名譽情節重大者。
五、破壞團體行動者。
會員欠繳會費經催繳而未繳納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將其停權,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 八 條 會員自行停業或經技師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撤(註)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不得執行業務。
經技師主管機關撤(註)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 九 條 按人民團體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出會者視同退會,本會應停止其會籍。會員退會,得依月份比例申請退還當年度所繳之甲類常年會費,並應扣除已請領之福利金補助款,其他所繳各費概不發還,當年度年資不計。本會並函請相關單位,不再受理其承辦之業務。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依規定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三、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四、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本會各項費用。
二、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工作。
三、遵守本會章程、相關規約及決議。
第五章 公約及執業倫理規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依照技師法之規定,親自執行業務,並確實了解業務內容以示負責。
二、不得因執行業務所知洩漏他人之秘密。
三、除受領委託人之技術服務費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上之贈與利益。
四、不接受無報酬之業務,並不減低技術服務費爭取業務,但如委託人為慈善機關或團體等非營利機構者,不在此限。
五、不以不正當之手段爭取業務,且不接受手續未清之委託業務。
六、不利用他人假借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十三條 執業倫理規範另訂之。
第六章 技術服務費
第十四條 技術服務費之參考表如下:
一、依技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執行業務之會員,技術服務費參考表詳附表(一)。
二、依技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執行業務之受聘技師技術服務費參考表另定之。
第七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監事會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者為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理事、監事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得於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各設置北區、中區及南區辦事處,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如有出缺時,應於ㄧ個月內分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照選舉得票數多寡依次遞補之,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之日起計算。
各屆第一次理事、監事聯席會應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為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列: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理事、監事會之提案。
四、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議決本會重大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大會決議案。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
五、議決處理會員之風紀事宜。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
八、提報會員大會之提案事項。
九、遵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廿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會務之推行。
二、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三、審議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審議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廿六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列: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及日常會務。
二、常務理事得輪流值月。
第廿七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九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八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本會會議分列如下: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通知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列席。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四、常務理事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或值月常務理事召集。
五、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六、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亦得協調理事長同意召開。
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應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
八、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如採視訊方式,於本會會所、中區辦事處、南區辦事處會議室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或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卅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或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事、監事各半數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三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名及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九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應繳納入會費,若經呈報主管機關未予核准,全額退還。
二、常年會費︰包括下列二類:
(一)甲類:會員應每年繳納新台幣肆仟元整,於每年換發會籍資料卡前一次繳納之。
(二)乙類:1.會員應按承辦案件技術服務費參考表計算金額之百分之零點八繳納,於承辦案件送本會初審時一次繳交。
2.依技師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執行業務之受聘技師,每年應繳乙類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七、基金及其孳息:基金及孳息應設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卅五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時,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勸告:欠繳甲類、乙類常年會費滿二個月者。
二、停權:欠繳甲類、乙類常年會費滿三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行使理事、監事職權與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處理應以書面通知。
第卅六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卅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該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卅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九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 十 條 凡本會會員退會後,再依規定程序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須繳清舊欠費用後,方得恢復會員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呈報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技術服務費參考表
工程新造台價幣技術服務百費分比項目 |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 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 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 超過五億元部分 | 備註 |
規劃設計 | 五.九% | 五.六% | 五.O% | 四.三% | 三.六% | 三.二% | 本技術服務費參考表係參照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頒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訂定。 |
監 造 | 四.六% | 四.四% | 三.九% | 三.三% | 二.八% | 二.四% |